2007年6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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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优先实现人权保障与诉讼效率统一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杜跃荣 陈旌德

  摘要: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本文围绕程序正义的价值探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理念,揭示树立程序正义优先观念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必然选择,是保障人权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内涵。

  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我们在考察程序正义的发展历史时发现,程序正义的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对权力运行的控制达到人权保障的目的。对于刑事诉讼制度而言,程序正义优先要求刑事诉讼法以人权保障作为立法宗旨,在法律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的同时,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程序正义优先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凭借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抵御国家刑事司法权的侵犯,从而形成一种“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权。例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这一违法现象的发生。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可以有效抑制侦查机关的违法搜查、扣押等不法行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宣言”。
  程序正义优先的另外一个功能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效率性是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特性。在诉讼活动中,程序的效率性要求现代诉讼应当以正当、迅速解决纠纷为目的,不仅要求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而且要求迅速、及时地执行诉讼程序,使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以实现诉讼的高效化。程序的效率性反对拖延,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积极推动程序的进行,诉讼应当在必要且合理的时间内终结,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当然,强调诉讼的及时性,并不是一味求快。“及时是草率和拖拉两个极端的折衷。人们都不希望在无充足时间收集信息并思考其意义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判决。”因此,强调程序正义优先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实现人权保障与诉讼效率的统一。